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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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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开信息显示,尚诚消金的贷款业务按照渠道划分可分为股东方携程场景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线下业务。

文|消金界

  11月26日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消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郑栅洁

2025年11月20日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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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诚消金披露渠道名单,合作互联网流量平台

公开信息显示,尚诚消金的贷款业务按照渠道划分可分为股东方携程场景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线下业务。

文|消金界

近日,尚诚消金在官网披露了《产品合作机构信息公示》,对最新合作平台进行公示。

统计发现,除了股东方携程场景,尚诚消金主要合作了包括蚂蚁、字节等在内的11家头部互联网平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尚诚在与微众银行探索联合贷款合作。

公开信息显示,尚诚消金的贷款业务按照渠道划分可分为股东方携程场景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线下业务。

其中,股东携程的场景是公司发展最大的优势,该业务一度占比达30%,如今受单一合作场景集中度限制,该业务占比逐渐降低为20%。

同时,近年来,尚诚消金建立了多元化贷款拓展渠道。不过尚诚消金线下业务占比较低,且投放呈下降趋势,截至2024年末,其线下业务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比重仅为0.76%。

01、股东方携程场景:占比20.60%

尚诚消金成立于2017年8月,截至2024年末,其注册资本金为16.24亿元,股东为上海银行、携程旅游、德远益信投资和无锡长盈科技,四家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2.74%、42.18%、7.70%和7.39%。

作为二股东,携程旅游一直给了尚诚消金不少场景支持。携程金融负责数据经营和分发,尚诚消金提供消费信贷和资产经营,二者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截至2022-2024年,尚诚消金通过携程场景分别发放贷款148.42亿元、292.59亿元、268.35亿元,实现贷款余额37.97亿元、58.55亿元、47.99亿元,携程旅游客户渠道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比重为29.11%、29.10%、20.60%。

据公开信息,尚诚消金2024年与携程的关联交易规模共计1.96亿元,包括向股东携程旅游关联公司北京互金新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客户资源导流费用1.93亿元,向西安趣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催收服务费用0.02亿元。

不过,受单一合作场景集中度限制,携程场景占比正在逐渐降低,与此同时,尚诚消金正在加大与股东方以外各平台互联网渠道的合作。

02、合作互联网流量平台

与此同时,出于丰富客户渠道来源、提升自身多元化服务能力以及降低渠道集中度较高带来的相关风险等方面的考量,尚诚消金着力优化贷款业务结构,业务结构逐渐向非股东互联网渠道倾斜。

截至2024年末,尚诚消金通过非股东方渠道获取的其他线上业务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比例为78.64%。

在具体模式上,合作平台方将有贷款意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筛查要求,推送至尚诚消金,尚诚消金再按照自身风险偏好进行客户选择,为符合自身风控要求的客户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服务。

03、联合贷合作平台:微众银行

此外,尚诚消金还与微众银行共同出资,开展联合贷款合作。截至2024年末,尚诚消金联合贷款余额为5.44亿元,占贷款总额比重为2.33%。

在该合作中,根据双方各自风险偏好,按照独立风控原则对客户进行风控审核,对通过双方风控审核的客户进行联合放款,并根据合作协议书面约定的双方权责义务,共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出资比例方面,尚诚消金与微众银行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以7:3为主,联合贷款未采用增信担保措施。

随着各家金融机构陆续公示合作机构名单,可以看出,24%资产占比、助贷平台规模以及客诉率,是金融机构最为看重的因素。

一面与传统头部流量平台的良好合作关系,稳定获客量及获客质量,另一方面,加大对新兴流量平台资源的挖掘力度,丰富自身服务对使用场景和客户群体的覆盖,这是各家金融机构的主要合作策略。

与此同时,随着助贷新规9号文的落地,金融机构也在加大对合作渠道的筛选力度。以尚诚消金为例,尽管其整体定价向中低定价区间移动,但公司表示,其投放贷款利率均在24%以下,未突破监管对于消费贷款最高利率定价水平。

24%资产占比、助贷平台规模、客诉率,目前来看,这是各家金融机构在选择合作平台时最为看重的因素。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