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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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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公开信息显示,尚诚消金的贷款业务按照渠道划分可分为股东方携程场景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线下业务。

文|消金界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哪些情形可认定工伤(民生一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解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等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出台《意见(三)》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每年200多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文件,今年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

  记者:《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哪些具体内容?

  答:一是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予以细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3个要素。《意见(三)》第一至三条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

  二是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

  记者:《意见(三)》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及认定依据?

  答:一是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针对实践中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能否认定工伤,《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第九条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同时,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了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三是明确由于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进一步厘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

  四是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意见(三)》第六条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同时,对无法证明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认定工伤,即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五是明确工亡时间的依据。针对实践中确定死亡时间认识理解不一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公民死亡时间确定标准及依据是一致的,即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记者:《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确认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为更好方便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意见(三)》第十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二是明确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记者:《意见(三)》对有关待遇政策是如何进一步明确的?

  答:一是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时相关待遇调整。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二是明确新发生费用有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也包括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付同闯参与采写)

  本报记者 邱超奕

  《人民日报》(2025年11月24日 第 10 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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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诚消金披露渠道名单,合作互联网流量平台

公开信息显示,尚诚消金的贷款业务按照渠道划分可分为股东方携程场景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线下业务。

文|消金界

近日,尚诚消金在官网披露了《产品合作机构信息公示》,对最新合作平台进行公示。

统计发现,除了股东方携程场景,尚诚消金主要合作了包括蚂蚁、字节等在内的11家头部互联网平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尚诚在与微众银行探索联合贷款合作。

公开信息显示,尚诚消金的贷款业务按照渠道划分可分为股东方携程场景业务、互联网业务和线下业务。

其中,股东携程的场景是公司发展最大的优势,该业务一度占比达30%,如今受单一合作场景集中度限制,该业务占比逐渐降低为20%。

同时,近年来,尚诚消金建立了多元化贷款拓展渠道。不过尚诚消金线下业务占比较低,且投放呈下降趋势,截至2024年末,其线下业务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比重仅为0.76%。

01、股东方携程场景:占比20.60%

尚诚消金成立于2017年8月,截至2024年末,其注册资本金为16.24亿元,股东为上海银行、携程旅游、德远益信投资和无锡长盈科技,四家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2.74%、42.18%、7.70%和7.39%。

作为二股东,携程旅游一直给了尚诚消金不少场景支持。携程金融负责数据经营和分发,尚诚消金提供消费信贷和资产经营,二者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截至2022-2024年,尚诚消金通过携程场景分别发放贷款148.42亿元、292.59亿元、268.35亿元,实现贷款余额37.97亿元、58.55亿元、47.99亿元,携程旅游客户渠道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比重为29.11%、29.10%、20.60%。

据公开信息,尚诚消金2024年与携程的关联交易规模共计1.96亿元,包括向股东携程旅游关联公司北京互金新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客户资源导流费用1.93亿元,向西安趣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催收服务费用0.02亿元。

不过,受单一合作场景集中度限制,携程场景占比正在逐渐降低,与此同时,尚诚消金正在加大与股东方以外各平台互联网渠道的合作。

02、合作互联网流量平台

与此同时,出于丰富客户渠道来源、提升自身多元化服务能力以及降低渠道集中度较高带来的相关风险等方面的考量,尚诚消金着力优化贷款业务结构,业务结构逐渐向非股东互联网渠道倾斜。

截至2024年末,尚诚消金通过非股东方渠道获取的其他线上业务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比例为78.64%。

在具体模式上,合作平台方将有贷款意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筛查要求,推送至尚诚消金,尚诚消金再按照自身风险偏好进行客户选择,为符合自身风控要求的客户提供个人消费贷款服务。

03、联合贷合作平台:微众银行

此外,尚诚消金还与微众银行共同出资,开展联合贷款合作。截至2024年末,尚诚消金联合贷款余额为5.44亿元,占贷款总额比重为2.33%。

在该合作中,根据双方各自风险偏好,按照独立风控原则对客户进行风控审核,对通过双方风控审核的客户进行联合放款,并根据合作协议书面约定的双方权责义务,共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出资比例方面,尚诚消金与微众银行联合贷款出资比例以7:3为主,联合贷款未采用增信担保措施。

随着各家金融机构陆续公示合作机构名单,可以看出,24%资产占比、助贷平台规模以及客诉率,是金融机构最为看重的因素。

一面与传统头部流量平台的良好合作关系,稳定获客量及获客质量,另一方面,加大对新兴流量平台资源的挖掘力度,丰富自身服务对使用场景和客户群体的覆盖,这是各家金融机构的主要合作策略。

与此同时,随着助贷新规9号文的落地,金融机构也在加大对合作渠道的筛选力度。以尚诚消金为例,尽管其整体定价向中低定价区间移动,但公司表示,其投放贷款利率均在24%以下,未突破监管对于消费贷款最高利率定价水平。

24%资产占比、助贷平台规模、客诉率,目前来看,这是各家金融机构在选择合作平台时最为看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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